湘潭市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湘潭市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Enterprise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Xiangtan,英语缩写:(缩写:ECP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崇尚诚实信用并以此行为准则、有志于争创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争当信用标兵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经湘潭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中共湘潭市企业信用促进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搭建会员的信息平台,积极主动地开展多项服务于会员的活动。坚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为重点的企业信用体系为目标,以提高湘潭企业的信用意识、信用水平、信用竞争力为己任,营造守合同、重信用的市场氛围;坚持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手段,引导企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提高其知名度和信誉度;坚持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关市场经济信息和法律服务;坚持通过信用信息的整合,推行使用信用产品,确认会员企业的市场信用度;坚持组织辖区内、外守合同重信用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为建设“信用湘潭”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发改委、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指导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高新管委会创新大厦14楼12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任务,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开拓新的工作领域和新的服务内容,有效推进本会健康发展。

(一)制定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例,协调本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企业、行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意见等提出建议,做好市政府和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协会委托的事项与交办工作。本会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的任务;

(三)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守合同重信用为重点的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为重点的企业信用教育和培训,帮助企业培养合同管理人员,探索企业合同管理方法,推广切实可行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会员自律;

(五)做好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公示、表彰和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推荐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工作,加强对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监督和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六)发挥民间组织的协调作用,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对合同信用活动及其它合同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合同信用单位的社会知名度,扩大其市场竞争能力;

(七)开展法律咨询、企业资信调查、信用查询、信用评估及诉讼代理等各项服务,积极推进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市场经济信息,开展信用管理的学术研究和交流,组织会员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商品和技术交流,为促进湘潭经济发展服务;

(八)积极宣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培育、表彰先进典型,大力弘扬诚实信用的行为规范,有效组织企业信用管理经济交流活动,鼓励会员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

(九)调查掌握全市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和建设动态,组织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企业信用发展动态,建立企业信用理论,提出政策和工作建议。

第三章   

第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少量个人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单位会员;热心合同管理研究、热心企业信用工作的同志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坚持守合同重信用原则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活动准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信用状况良好;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履行会员义务,为实现本会宗旨做出贡献;

(五)愿意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优先优惠得到本会的信息和资料;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有提请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免费接受本会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经济纠纷的权利;

(六)有申请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的任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认真完成本会部署或者委托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三)支持守合同重信用为重点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真实反映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恪守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

(五)帮助会员收集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证据,积极协助调解本会会员之间的合同纠纷;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七)愿意按本会规定接受社会公众的信用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解除: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解除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的;

(二)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会员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年度评级不够会员条件者,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会籍。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守合同重信用原则,丧失信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违反本章程,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并负责筹备。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修改章程作出解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审查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聘请法律顾问一名。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一长候选人;

(五)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须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年4月27日第一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